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以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為重點,著力反映企業合規流程、第三方機制的啟動與運行、合規整改效果、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以及典型意義等。
隨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在涉企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中適用企業合規推動當地企業強化安全生產意識
【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 專項合規整改 第三方監督評估 安全生產
【要旨】
針對涉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漏洞,檢察機關深入開展社會調查,積極引導企業開展合規建設。檢察機關委托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聯等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以及安全生產協會,共同組成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指導涉案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結合履行合規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檢察機關對合規考察結果認真審查,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確保合規整改效果,推動當地企業強化安全生產意識。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隨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系當地重點引進的外資在華食品加工企業,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別系該公司行政總監、安環部責任人、行政部負責人。
2020年4月15日,Z公司與隨州市高新區某保潔經營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簽訂污水溝清理協議,將食品廠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溝內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與其同事劉某某違規進入未將蓋板挖開的污水溝內作業時,有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溢出,導致二人與前來救助的吳某某先后中毒身亡。隨州市政府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后認定該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曹某某作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具備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在未為作業人員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情況下,違規從事污水溝清淤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衬?、周某某、朱某某作為Z公司分管和負責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在與曹某某簽訂合同以及曹某某實施清污工程期間把關不嚴,未認真履行相關工作職責,未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案發后,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Z公司分別對曹某某等三人的家屬進行賠償,取得了諒解。2021年1月22日,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隨州市曾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企業合規整改情況及效果
一是審查啟動企業合規考察。曾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康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企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履職過程中的過失犯罪,同時反映出涉案企業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執行不到位等問題。事故報告認定被害人曹某某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結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相應管理職責,應當屬于次要責任。三人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寬、減輕處罰。Z公司系外資在華企業,是當地引進的重點企業,每年依法納稅,并解決2500余人的就業問題,對當地經濟助力很大。且Z公司所屬集團正在積極準備上市,如果公司管理人員被判刑,對公司發展將造成較大影響。2021年5月,檢察機關征詢Z公司意見后,Z公司提交了開展企業合規的申請書、書面合規承諾以及企業經營狀況、納稅就業、社會貢獻度等證明材料,檢察機關經審查對Z公司作出合規考察決定。
二是精心組織第三方監督評估。檢察機關委托當地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聯等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以及安全生產協會,共同組成了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第三方組織指導涉案企業結合事故調查報告和整改要求,按照合規管理體系的標準格式制定、完善合規計劃;建立以法定代表人為負責人、企業部門全覆蓋的合規組織架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需接受合規審查和評估的審查監督、風險預警機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定期檢查排查機制,從制度上預防安全事故再發生,初步形成安全生產領域“合規模板”。Z公司在合規監管過程中積極整改并向第三方組織書面匯報合規計劃實施情況。2021年8月,第三方組織對Z公司合規整改及合規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并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審核,Z公司通過企業合規考察。
三是公開聽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在收到評估報告和審核意見后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公安機關和行政監管部門代表、工商聯代表以及第三方組織代表參加聽證,參會人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康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訴處理。2021年8月24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Z公司通過開展合規建設,逐步建立起完備的生產經營、安全防范、合規內控的管理體系,企業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明顯增強,生產效益得到進一步提升。
三、典型意義
1. 檢察機關積極穩妥在涉企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中適用企業合規,推動當地企業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檢察機關為遏制本地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頻發勢頭,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教育警示相關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積極穩妥選擇在安全生產領域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涉企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具有不同于涉企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的特點,檢察機關需要更加深入細致開展社會調查,對涉企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合規整改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全面評估,確保涉案企業“真整改”“真合規”,切實防止“邊整改”“邊違規”。
2. 檢察機關在企業合規試點中注意“因罪施救”“因案明規”。在合規整改期間,檢察機關針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特點,建議第三方組織對企業合規整改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確保企業合規整改措施落實落細。同時,第三方組織還根據檢察機關建議,要求企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排查和專項檢查,組織作業人員學習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施工承包方安全資質審查,配備生產作業防護設備,聘請專家對企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考核。涉案企業通過合規整改,提高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防止再次發生危害生產安全違法行為。
3. 檢察機關積極適用第三方機制,確保監督評估的專業性。本案中,檢察機關緊密結合涉企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特點,有針對性加強與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溝通協調,由安全生產領域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行業協會人員組成第三方組織,應急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擔任牽頭人,提升監督評估專業性。第三方組織圍繞本案中造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未認真核驗承包方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物資配備等情況,未及時發現承包方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到位等問題,指導涉案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結合履行合規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職責,細致排查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確保合規整改取得實效。
責編:陳南松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